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宣布了《中医诊所存案管理暂行措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暂行措施》?
《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存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措施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宣布”。《中医药法》对中医诊所的设立方式进行了革新创新。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存案事情,加强中医诊所存案后的监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起草了《暂行措施》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正式宣布。
二、中医诊所的诊疗范围是什么?
《暂行措施》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切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行控的医疗宁静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措施。一是规定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二是并非所有的中医药服务都可以开展,对所开展的技术存在不行控的医疗宁静隐患和风险的不得在中医诊所开展,如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
三、举办存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本《暂行措施》从举办中医诊所的人员资质、诊所尺度、名称、环保消防要求以及不得举办诊所的情形等方面规定了举办存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是规定了诊所主要卖力人的基本要求。对于经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考虑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全国40个地市和甘肃全省开展的勉励社会办中医的试点事情中,已允许将执业年限由5年调整为3年,结合国务院“放管服”的革新精神,在本措施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对于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二是规定中医诊所的举办应切合《中医诊所基本尺度》。
三是中医诊所的名称应切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是举办中医诊所应切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是举办中医诊所应能够独立负担民事责任。
同时,明确了不得举办中医诊所的情形,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
四、中医诊所的存案法式是什么?
凭据《暂行措施》规定,切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存案所需提交的质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存案质料后,对质料齐全且切合存案要求的予以存案,并就地发放《中医诊所存案证》;质料不全或者不切合存案要求的,应当就地或者在收到存案质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见告存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存案人在取得《中医诊所存案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五、如何加强中医诊所的事中事后监管?
本措施明确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存案后监督管理职责,体现了中医诊所存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一是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自中医诊所存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这要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时跟进事情,主动上门提供服务。核查主要目的是核实诊所的地址、结构、诊疗范围、执业人员及设备等的真实性以及与存案事项是否一致。
二是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履行对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主要是对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宁静、诊所管理等进行综合监督检查,须要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是规定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诊所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以促进中医诊所规范行医,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宁静。
四是明确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卖力人学习卫生执法规则及相关医学专业知识,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加入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六、如何与原来的中医诊所管理相衔接?
由于现行的中医诊所基本尺度中规定中医治疗率不低于85%,有相当数量的中医诊所因群众需求而同时提供中西医服务。因本措施规定中医诊所只能提供中医药服务,为做好衔接,提出了分类管理自主选择的措施。一是《暂行措施》施行前已经设置的同时提供中西医服务的中医诊所,在本措施颁布实施之后,可凭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举办诊所的管理方式:即仅提供本措施规定的中医药服务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凭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凭据存案要求管理(注销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本措施规定进行存案);二是提供的服务不切合本措施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行控的医疗宁静隐患和风险的中医诊所,仍然凭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实行审批管理的中医诊所将更名为“中医(综合)诊所”,其设置应切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尺度》。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宣布了《中医诊所存案管理暂行措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暂行措施》?
《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存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措施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宣布”。《中医药法》对中医诊所的设立方式进行了革新创新。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存案事情,加强中医诊所存案后的监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起草了《暂行措施》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正式宣布。
二、中医诊所的诊疗范围是什么?
《暂行措施》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切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行控的医疗宁静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措施。一是规定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二是并非所有的中医药服务都可以开展,对所开展的技术存在不行控的医疗宁静隐患和风险的不得在中医诊所开展,如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
三、举办存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本《暂行措施》从举办中医诊所的人员资质、诊所尺度、名称、环保消防要求以及不得举办诊所的情形等方面规定了举办存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是规定了诊所主要卖力人的基本要求。对于经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考虑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全国40个地市和甘肃全省开展的勉励社会办中医的试点事情中,已允许将执业年限由5年调整为3年,结合国务院“放管服”的革新精神,在本措施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对于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二是规定中医诊所的举办应切合《中医诊所基本尺度》。
三是中医诊所的名称应切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是举办中医诊所应切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是举办中医诊所应能够独立负担民事责任。
同时,明确了不得举办中医诊所的情形,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
四、中医诊所的存案法式是什么?
凭据《暂行措施》规定,切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存案所需提交的质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存案质料后,对质料齐全且切合存案要求的予以存案,并就地发放《中医诊所存案证》;质料不全或者不切合存案要求的,应当就地或者在收到存案质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见告存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存案人在取得《中医诊所存案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五、如何加强中医诊所的事中事后监管?
本措施明确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存案后监督管理职责,体现了中医诊所存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一是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自中医诊所存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这要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时跟进事情,主动上门提供服务。核查主要目的是核实诊所的地址、结构、诊疗范围、执业人员及设备等的真实性以及与存案事项是否一致。
二是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履行对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主要是对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宁静、诊所管理等进行综合监督检查,须要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是规定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诊所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以促进中医诊所规范行医,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宁静。
四是明确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卖力人学习卫生执法规则及相关医学专业知识,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加入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六、如何与原来的中医诊所管理相衔接?
由于现行的中医诊所基本尺度中规定中医治疗率不低于85%,有相当数量的中医诊所因群众需求而同时提供中西医服务。因本措施规定中医诊所只能提供中医药服务,为做好衔接,提出了分类管理自主选择的措施。一是《暂行措施》施行前已经设置的同时提供中西医服务的中医诊所,在本措施颁布实施之后,可凭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举办诊所的管理方式:即仅提供本措施规定的中医药服务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凭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凭据存案要求管理(注销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本措施规定进行存案);二是提供的服务不切合本措施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行控的医疗宁静隐患和风险的中医诊所,仍然凭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实行审批管理的中医诊所将更名为“中医(综合)诊所”,其设置应切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尺度》。